看到老乡对文物保护的评论,心有所动,以前也有过一些想法,正好趁此机会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。最初只是想在老乡的留言后另加一段评论,后来发现字数也不少,遂新开一贴。
老乡评论的原贴地址:
真·徐志摩故居(原贴:2006年12月10日;
sieg.kin评论:2008年3月6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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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代建设和文物保护确实存在矛盾。
尤其是象这种百年左右的旧物,在文物保护中的等级很低,甚至尚不能列入文物保护单位。不能获得具有法律支持的有效保护。
同时,这类旧物的最佳保护方式,还需要周边环境和建筑肌理的有机配合,否则便显突兀,观众也不信这就是原来的场景,遂沦落为毫无历史底蕴的仿古模型。
矛盾的解决,我坚信是有办法的,因为从中国城镇的发展现状来看,出于级差地租的原因,对外扩张的势头大于内部改造,所以这个矛盾的尖锐度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,这是相对乐观的一点。
这类在文物保护上高不成、低不就的旧物,我主张进行开发性的保护,引入民间资本,进行商业盈利性的开发,自食其力。
在房地使用权的转移上,准入门槛放低,作为一般民宅处理即可,甚至可以低于一般民宅。它们若被市政推土机推平,还不就是普通民宅的待遇。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先吸引资本。
但在改造上给予约束,不能破坏基本的建筑结构,这一门槛可以说高下无一定,上无封顶,例如新旧分开,材料可逆等等,若以世界文化遗产为标准进行保护,绝对是投入的无底洞,而往下也可以下降到仅保留基本建筑。这类不入文物重点保护范围的旧物的保存,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上还存在一个灰空间,说白了,门槛可以自由浮动,当然也就成为与开发商讨价还价过程中,道理可以响当当,而实际操作可以活络络的谈判约束筹码。
具体使用方式上,窃以为放任开发商亦无妨,当然受前面保护条款的相应约束。内中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开发商将旧物的文化底蕴完全抛弃,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,一个有头脑的开发商,不会将建筑实体之外的附加值完全无视,这是无形资产、品牌价值。如果说,面对当地消费,完全无法找到任何带有些许文化意味的开发方式,那我认为,这样的旧物让开发商随便怎么折腾也是无所谓的,因为这表明该旧物的底蕴在当地已经没有任何文化基础。若被破坏,本质上也是当地人自行所为,开发商不过充当了刽子手而已,典型的开暗花,雇凶谋杀。
至于具体产权如何界定,收益如何分成,怎样做到开发前景一片光明,后续保护均有着落,涉及到原有的产权结构,保护方的心理动力和谈判能力,个中奥妙,变幻无穷,就看主事人是不是愿意牺牲点个人时间,多做点课外作业了。
去年,得知另有一处旧物面临拆除,但所处商业区位不佳,资方无人问津,市政亦不愿亲下血本,故而迟疑不决。曾与朋友两度实地考察,但依然未能撞击出合适的开发方式。周围居民的经济、文化结构条件,尤其棘手。幸而,这种困境对政府和所有开放商都是公平的,我们感到困难的,他们也是一筹莫展。而且,这么一块瘠地,也少了更多潜规则的参与。这当口,就是一场勤劳和智慧的比赛了。我们不勤劳,也不智慧,幸运的是,因为它是一块瘠地,我们还有时间。